办事指南
投靠入户
一、办理条件
在本市有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的户籍人员,其在我市居住生活的非本市户籍配偶、未成年子女(18岁以下)、父母,可申请亲属投靠。
二、审核材料
(一)投靠人、被投靠人双方的居民户口簿、居民身份证。
(二)现场填写的个人入户申请声明书。
(三)被投靠人在中山户口所在地的房屋产权证明。如房屋产权属于被投靠人配偶、子女的,需同时提供与房屋产权人的关系证明、产权人身份证件。
(四)投靠人与被投靠人的亲属关系证明。如:结婚证、《出生医学证明》、《收养登记证》、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。非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,还需提供非婚生育说明、抚养权归属证明。
随迁未成年子女其父母离异的,需提供抚养权归属于申请人的有效证明(如离婚证及协议书、公证书、法院判决书);随非抚养权方迁移户口的,需经抚养权属方同意,由抚养权属方现场签署《同意子女户口随非抚养权方迁移声明书》或提供公证书、律师见证书。
(五)有配偶、未成年子女、父母随迁的,提供随迁人员居民户口簿、居民身份证,以及亲属关系证明材料。
三、办理流程
迁入地公安机关户政窗口受理,公安机关户政部门审批同意,迁出地审核通过后,迁入地受理窗口办结。符合户口迁移“一站式”“跨省通办”办理条件的,由迁入地、迁出地协同办理户口迁移,申请人无需前往迁出地办理户口迁出手续。
四、审批时限
迁入地公安机关承诺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。
五、注意事项
(一)“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”是指本市内登记在申请人本人、配偶、子女(含继子女、养子女)名下合法来源的房屋,房产用途栏记载为“住宅”的房屋。如自有合法产权住宅房屋有其他共有产权人(不包括配偶,子女)的需共有产权人携带身份证亲自到办证厅现场填写《知情同意书》。
已出具房屋产权证的,提供《不动产权证书》或提供《房产证》及《土地使用证》。对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,未出具房屋产权证的,提交自然资源局出具的《不动产登记证明》和《中山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》,或自然资源局出具的《中山市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结果》(或提交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政务公开申请“中山市商品房网签备案情况”的查询结果)和《中山市商品房销售登记备案表》。若《中山市商品房销售登记备案表》遗失的,可按相关规定向中山市自然资源档案馆申请查询纸质合同档案资料。
(二)提供的相关证件如有涂改痕迹或信息不相符的,必须重新更换或更正相关信息确保一致后再受理。如提供虚假材料的,公安机关将追究申请人法律责任。
(三)办理户口登记管理事项应由本人申请和办理。本人确实无法亲自办理的,可委托直系亲属办理,但应出具有效委托书、提供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和关系证明。产生的法律纠纷(后果)由委托人、被委托人自行承担。未成年人申办业务,由法定监护人代办,但需提供相应的关系证明。
为节省您的等候时间,请提前通过“坦洲公安”微信公众号进行预约,网上预约提前十天放号,放号时间为上午8:00。
办证地址:中山市公安局坦洲分局政务服务大厅(坦洲镇神农路6号海伦国际外侧)。
户政咨询电话:0760-86651215。
居住证咨询电话:0760-86652574。
出入境咨询电话:0760-23183911。
来源:坦洲公安
编辑:徐家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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